夫妻感情不和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1、夫妻感情不和的認定標準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法官一般會從婚姻感情基礎、離婚的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或者具有2021年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之情形的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對于夫妻感情不和離婚可以嗎?
夫妻感情不和離婚是可以的,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夫妻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裁決是否準予離婚,同時會裁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債權債務歸屬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