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晚育假天數是由地方計生條例規定的,各地的時間并不統一。國家法定婚假為3天,產假為98天,各地方因政策差異可能高于國家規定,但不得低于國家的規定。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一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五條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3天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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