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證明責任分配怎么寫?
(一) 因合同性質發生爭執時的證明責任分配
合同性質發生爭執,主要是指原告主張與被告之間存在著某種合同關系,被告則主張存在著另一種合同關系。在此爭執中,根據通說觀點,由主張成立者舉證,即應由原告就其所主張的合同關系的事實存在負證明責任。若原告未能證明該事實,即使被告主張的合同關系也未得到證明,敗訴的后果仍然應當由原告負擔。在此種情況下,混淆了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就勢必產生不利益的訴訟后果。
(二)合同條款發生爭執時的證明責任分配
發生此爭執時,我們首先分析該條款是不是合同的基本內容。凡屬于合同基本內容的,證明責任在原告一方;反之,證明責任在被告一方。例如,原告對標的物、價款等負證明責任,被告需對雙方約定的非基本內容負證明責任。
但是在法律中,存在一些任意性規范,合同當事人另作約定來排除其適用。這些規范的證明責任分配在于:凡是主張與法律規范中預先設定的權利狀態相一致的一方當事人不必負證明責任,即由主張另有約定的一方負證明責任。
此外,《合同法》第62條從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履行期間、履行費用六個方面具體規定對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確作了補充性法律規定,是一條典型的證明責任法條文。但該條是以合同已經生效為適用前提,是按照法律政策及利益衡量對合同當事人作出的證明責任分配:
1、當質量標準的事實處于真偽不明時,法律并不是將證明責任分配給主張合同權利成立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而是依利益衡量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通常標準或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進行裁判(分配利益),實際上是由承擔客觀不利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了證明責任。
2、當價款或報酬事實真偽不明時,同上述事實真偽不明時一樣,該條證明責任法的內容也是以利益衡量為分配標準的。
3、當履行地點約定事實真偽不明時,合同法規定按照債務的性質進行分配。對于給付貨幣的,由債務人對履行地點事實真偽承擔證明責任。對于交付不動產的履行地點約定事實真偽不明引起的不利益訴訟后果,因法律規定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所以可能由債權人承擔證明責任,也可能由債務人承擔證明責任。對于其他標的履行地點約定事實真偽不明引起的不利益訴訟訴訟后果,依合同法規定由債權方承擔證明責任。
4、當履行期限事實真偽不明時,合同法規定按利益衡量原則進行證明責任分配。即“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從邏輯上說,是受損一方對履行期限真偽不明引起的不利益訴訟后果承擔了證明責任。
5、按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原則來分配履行方式而導致事實真偽不明,是一種典型的依利益衡量分配證明責任的證明責任法規定。從不同的合同當事人立場考慮出發,法院根據利益衡量來平衡當事人的利益關系。
6、當履行費用負擔事實真偽時,由履行義務方承擔證明責任。合同法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就履行費用的負擔進行約定,因此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應該考慮到履行費用的負擔問題。
還應注意,合同法解釋二規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同中法所稱“交易習慣”:(一)在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通常采用并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二)當事人雙方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而對于交易習慣,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合同糾紛案件中如何進行舉證?
在合同糾紛案件中,如何進行舉證 在合同糾紛案件中,如何進行舉證
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對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在合同糾紛案件中,如何進行舉證 在合同糾紛案件中,如何進行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