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的家屬有什么待遇
烈士可以按照我們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撫恤金。除當月定期撫恤金外,享受定期撫恤金的對象死亡后,按規定增加半年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同時找當地民政部門注銷定期撫恤金證明。
國家建立烈士紀念制度。獎勵金額是烈士殉職前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戰時,可以適當提高對戰死烈士的表彰標準。
烈士褒揚由頒發烈士證書的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烈士的父母、受扶養人、配偶、子女給予褒揚;沒有父母、受扶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18歲以下的兄弟姐妹和18歲以上沒有收入來源、生前由烈士供養的兄弟姐妹。
烈士子女享受什么待遇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未滿18周歲的,年滿18周歲但有殘疾或者無學無所得的,由戶籍所在地的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證明。烈士家屬享受定期撫恤金但達不到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補助。
烈士家屬有符合征兵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批準服現役。接受我國公務員考試招聘的,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錄用。接受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待;申請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申請高等學校本科、專科教育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申請;在公辦學校學習的,免收學雜費,享受國家政策給予的各項資助。
如果符合就業條件,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優先為烈士家屬提供就業服務。烈士家屬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部門應當優先發放許可證,總之,烈士家屬在經營活動期間享受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的各種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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