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以下簡稱“34號公告”)發布,該公告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關于“合理工資薪金”和“企業職工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有關規定進行了重要補充。34號公告第一條改變了以往將所有福利性支出計入職工福利費的做法,規定福利性支出中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如果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關于“合理工資薪金”的規定,可以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實務中,我們可以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關于“合理工資薪金”的規定,根據以下標準判斷一項福利性支出是否屬于“福利性補貼”,如果任意一項條件不滿足,則屬于“企業職工福利費”。
一、福利性補貼納入工資薪金制度管理,而且工資薪金制度必須是由企業的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定的。這一條件要求福利性支出是企業的工資薪金制度必須涵蓋,且工資薪金制度是經過公司治理機構按照正當程序制定的。
二、對企業的工資薪金制度規范性和合理性的要求。作為發放福利性補貼依據的工資薪金制度必須相對規范,而且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如果工資薪金制度存在計算標準模糊隨意或有重要疏漏,或者與行業及地區平均公司水平相比畸高,則不符合此項條件。
三、一定時期內福利性補貼相對固定,其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對實際發放的福利性補貼,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福利性補貼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設置這一標準是防止企業利用福利性補貼作為逃避納稅義務的工具,例如企業在營利能力增長時為了少繳所得稅而不適當的增加福利性支出的名目和金額。
福利費和職工福利費有區別嗎
(一)管理費用中的福利費是可以列此項區別在于企業是否愿意支付,但未必給員工發放,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是企業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要求必須支付給員工的福利。
(二)在薪酬范疇里面的所有權理論在員工,但是最初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不同的所屬科目不同。管理費用里面的福利費則不同,由公司統一支配,所有權和使用權在公司。
(三)是對福利費的不同的理解,但最終的受益者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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