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重大誤解具體內容有哪些?重大誤解又稱為錯誤其情形有哪些?
2023-05-31 10:08:00 | 來源:法制網 |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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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區別
所謂重大誤解的合同,是指行為人因對合同的重要內容產生錯誤認識而使意思與表示不一致的合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1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結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該規定解釋了重大誤解的合同的基本內容。
在民法理論上,重大誤解又稱為錯誤,其情形有二:
(1)意思與事實不一致,
(2)意思與表示不一致。按照德國法學家薩維尼的見解,前者為真正之錯誤,即動機錯誤;后者為非真正之錯誤,即法律行為之錯誤或直接稱為錯誤。
重大誤解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1)誤解是當事人認識上的錯誤。該錯誤的產生是當事人的內心意思缺陷,不是其他原因。當事人的意思真實與其內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識、技能或信息等內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誤解。
(2)誤解是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認識錯誤。誤解的對象是合同的內容,是對合同內容的認識錯誤,因此而使當事人訂立了合同。合同的內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條款,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的認識發生誤解,才能夠成為重大誤解。在訂約的動機上,在合同用語的使用上,都可能發生誤解,不能構成重大誤解。
(3)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基于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錯誤認識,因而,就必須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給誤解的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正是由于這樣,法律才將重大誤解作為合同相對無效的理由,授予發生誤解的當事人以變更權或撤銷權。
二、
重大誤解撤銷權的期限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三、
合同法的重大誤解具體內容有哪些?
1、重大誤解可分為雙方的重大誤解和單方的重大誤解。
2、與合同訂立時存在的事實有關。被合同雙方據以錯誤判斷的事實必須是在訂立合同時存在的事實,而不是在訂立合同后才發生的事實。這樣的錯誤便不是對合同訂立時所存在的事實的判斷錯誤,而是對合同訂立后將要發生的事實的判斷錯誤。
3、事實必須是合同訂立所依據的基本前提條件。假設在4月份,一位土地承包人簽訂一項合同,按當時的市場價格出售將在6月份收獲的小麥,則訂立合同時的小麥市場價格便構成了合同訂立所依據的基本前提條件之一。
4、重大誤解須是本質性的,一般誤解不構成重大誤解。所謂重大誤解是本質性的,是指表意人如不發生重大誤解就不可能為該意思表示。實踐中本質性的重大誤解一般涉及行為性質、標的物、對方身份等重要因素。
5、受重大誤解不利影響的合同方不承擔重大誤解發生的風險。換言之,重大誤解與某一事實相關聯,對于該事實發生重大誤解的風險已被設想到,或者考慮到相關情況,該重大誤解的風險應由重大誤解方承擔,此時該重大誤解方不得請求撤銷。
6、重大誤解非由表意人重大過失所引起,否則該表意人不得以重大誤解為由請求撤銷。單方重大誤解除須符合上述各項條件外。但一方重大誤解,另一方已依對合同的信賴行事時,除非另一方也發生重大誤解,或另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重大誤解但未提醒,使對方一直處于重大誤解之中,不得主張重大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