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姓名權的侵權行為有哪些
侵犯姓名權的行為有:
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
2、盜用他人姓名。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比如,冒充他人,以他人名義與人結婚等。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戶籍機關正式登記的本名。
二、姓名權屬于什么權
姓名權屬于人身權,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改變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所有的人身權都是絕對權。絕對權是指義務人不確定、權利人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行為即可實現的權利,如所有權、人身權。由于絕對權的權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張權利,可以對抗他以外的任何人,因此又稱為對世權。相對權是指義務人為特定人,權利人必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才能實現的權利,如債權。由于相對權的權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義務人主張權利,他對抗的是特定的義務人,因此又稱為對人權。
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姓名權包括以下內容:
1、自我命名權
自我命名權就是自然人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自我命名權的另一個表現是自然人選擇自己別名的權利,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和愿望,來確定登記姓名以外的筆名、藝名以及其他相應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2、姓名使用權
姓名使用權就是自然人對自己的姓名的專有使用權。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權的重要內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筆名、藝名或化名等。任何組織與個人都不得強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3、改名權
改名權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也稱為姓名變更權。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
三、侵權表現有哪些
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
2、盜用他人姓名。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盜用和冒用姓名的區別:盜用主要指盜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盜用B的姓名,向C說自己是B的好友,騙取C的信任從而獲得某種利益。冒用則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說自己就是B,進行欺騙從而獲得某種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