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民權益受到侵權如何進行保護
根據《農業法》規定,農民權益受到侵犯后,可以通過以下渠道進行保護:
(1)權益受侵害的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可以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和提出合法要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給予答復;
(2)權益受侵害的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受理;
(3)權益受侵害的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4)權益受侵害的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提供法律服務。
此外,還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二、農民工權益保護存在的問題
1、勞動關系不規范。
部分用人單位沒有按《勞動法》要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合同到期后沒有及時續簽。部分已簽訂的勞動合同也存在著許多“不平等”和“不合理”的內容和條款。如一些從事建筑、采礦等危險行業的用工單位私下與農民工簽訂“事故責任自負”的“生死合同”。
2、部分農民工勞動權利受到侵害。
主要表現在:
一是加班不給或少給加班工資。多數農民工勞動時間長、強度大、待遇低。一些私營企業,每天工作時間在10個小時以上,有的高達18個小時,超時工作現象嚴重。
二是拖欠甚至拒絕給付工資和其它福利待遇。在農民工合法權益保護方面存在不少問題:如非法使用童工,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拖欠工資,收取抵押金,強迫勞動等行為。
三是休息休假權利沒有落實。不少用人單位在元旦、春節和國際勞動節等國家法定的節假日也不讓農民工休息。
四是工作環境惡劣,缺乏勞動保護。有的用人單位不給農民工配發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農民工經常進行“沒遮攔”作業,導致農民工職業病發病率較高,容易造成傷亡事故。
三、土地流轉應先保障農民權益
農村土地流轉是中國當前特殊的國情和特殊的土地產權制度的產物。一方面,不少地區的人地矛盾空前緊張,“農地細碎分割,經營規模太小,造成生產效率之低落”;另一方面,不少地區卻出現了耕地的大量拋荒棄耕,農民對土地投入的積極性明顯下降。土地流轉應先保障農民權益,不但是市場經濟在農村延伸的必然要求,還是進一步充實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必然選擇。而且,農村土地流轉制度作為新鮮事物,很有必要借鑒國內外一些做法,并從制度上給予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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