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調查的意義有哪些?反傾銷調查的一般程序了解嗎?
2023-05-26 08:04:58 | 來源:法制法律網 |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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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傾銷調查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1、申訴。反傾銷調查的啟動一般應由進口方受到損害的行業或其代表向有關當局提交書面申請,這是反傾銷調查的必要條件。一般情況下,進口方當局不會主動發起反傾銷調查。進口方受到損害的行業或其代表向有關當局提交的申訴書應包括以下內容:申請人的身份、產品產量與價值、被指控產品所屬國家及相關企業名稱、被指控方產品在其國內的價格等。
2、立案。進口方當局在確認申訴材料真實可靠,決定立案后,就要通知其產品遭到調查的成員方和調查當局所知道的有利害關系的各方,并予以公告。向被調查方發出的通知應當列明應訴材料的送達地點及時限等。
3、調查。當局在一定的期限內,對被告方的產品傾銷幅度、對國內行業的損害以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調查核實。一般情況下,反傾銷調查應在1年內結束,無論何種情況不得超過從調查開始之后的18個月。在調查中,當事各方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供證據,即使是聽證會的口頭辯論,事后也必須提交書面材料。給被訴方發出的調查表,要至少給予30天的期限回答問題(以發出之日起的7天為送達)。在調查期間,各利害關系方有權舉行聽證會為其利益辯護。為證實所提供信息的準確性,進口方當局可以在其他成員方境內進行現場調查。如果有關利害方不提供資料或者阻礙調查的進行,進口方當局可依據提起反傾銷調查申訴的一方提供的資料作出裁決。調查當局有義務聽取被訴傾銷產品的用戶及消費者發表評論。
4、初裁與終裁。初裁是指在完全結束調查之前,調查當局如果初步肯定或否定有關傾銷或損害的事實,可以對相關產品采取臨時措施(臨時措施只能在反傾銷調查開始之日起60天后才能采取,實施期限一般不超過4個月,最長不超過9個月)。終裁是指調查當局最終確認進口產品傾銷并造成損害,從而對其征收反傾銷稅。如果征收反傾銷稅,數額不得超過傾銷幅度,可以征收反傾銷稅直至抵消傾銷損害,但最長不超過5年。反傾銷稅一般不能追訴征收。但是,為了防止出口方在調查期間搶在進口方采取措施前大量出口傾銷產品,反傾銷守則也規定了在確實發生上述情況時,進口方當局可以對那些臨時措施生效前90天內進入消費領域的產品追訴征收最終反傾銷稅。
5、行政復審。反傾銷稅實行一段合理時間后,對于是否繼續征稅,進口方當局可以主動或應當事人的要求進行行政復審,以確定是否繼續或中止征收反傾銷稅或價格承諾。在進口方當局初步確認存在傾銷、損害及其因果關系后,如果出口商主動承諾提高有關商品的出口價格或者停止以傾銷價格出口,并且得到進口方當局的同意,那么反傾銷調查程序可以暫時中止或終止。
二、反傾銷調查的意義是什么
反傾銷是一把雙刃劍,不僅影響了我國出口,而且國外產品的傾銷嚴重地沖擊了國內市場。從1997年至2002年底,我國對進口產品發起了反傾銷調查共21起。實施反傾銷調查和反傾銷措施后,使我國受到損害的產業得到有效保護,為我國經濟發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主要有以下一點功能:
1、增加就業,促進社會穩定。
2、維護公平競爭的貿易秩序。
3、為維護我國產業的經濟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
4、使受損害的產業得以較快康復和進行產業結構調整。
5、遏制了國外對我國濫用反傾銷措施和歧視性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