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實際損失如何計算?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中可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實際損失如何計算?
在司法實踐中,商業秘密的損失計算大致分為以下幾種:
1、以商業秘密權利人因侵權行為遭受的損失作為定罪量刑和實際賠償的依據。
商業秘密權利人可計算的財產、收入方面的損失應全部作為損失的數額。這里既包括權利人本身的收入,也包括權利人預期的若干年內收益。主要考慮的因素有:商業秘密研制開發的成本、商業秘密的成熟程度、商業秘密的利用周期長短及其是否可以重復利用,以及商業秘密的使用和轉讓、市場的供求狀況等。
2、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利益作為損失和賠償額。
這種損失的計算以侵權人未再向第三人披露、轉讓和不為其他公眾所知為前提。對于非法將商業秘密出賣給他人的,以其非法出賣收入為損失額;違法使用商業秘密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以其因此獲得或增加的利潤為損失額。如果侵權人的行為屬于間接使用(如利用跳槽員工帶來的原單位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等),以其產生的效益為損失及賠償額。
3、以不低于商業秘密使用許可的合理使用費為損失及賠償額。
當上述兩種方法計算不便時,可采用這種彌補性方法來計算損失額。這種方法是假定侵權方在正常情況下取得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許可使用時,其許可費用應該是多少,再推定該數額為損失額,但這并不意味著侵權人就此取得了該商業秘密的合法使用權。這里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刑法及司法解釋并未就“重大損失”和“特別嚴重后果”作出規定和說明。司法實踐中,“重大損失”一般是指給權利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的經濟損失或喪失競爭優勢、競爭能力甚至競爭資格等;“特別嚴重后果”是指給權利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特別重大的經濟損失,甚至導致企業清算、破產等情況。由于本罪是結果犯,如無“重大損失”則不構成犯罪,因此,從罪刑法定及罪刑相適應原則出發,立法機關或司法機關應當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或解釋,以便實際操作。
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中可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的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可見,并非所有的侵權行為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只有因人身權利遭受侵犯以及因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案件,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請求法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予以認定的同時,到達獲得民事賠償的目的。
商業秘密一旦被泄露,權利人的損失往往是無法彌補的。在刑事審判中普遍認為這種損失應當指實際損失,而實際損失既包括直接損失和權利人必然失去的現實利益。而且侵犯商業秘密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不能僅僅以數額為標準,應當在重點考慮研制開發成本、利用周期、成熟程度、市場前景等直接因素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各種相關因素,如競爭優勢地位的喪失、商業信譽的下降等。
責任編輯:孫知兵
免責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文化傳媒無關。其原創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內容未經本站證實,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作參考,并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
如有問題,請聯系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