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行主體不同:可轉債的發行主體是上市公司自身,而可交債的發行主體是上市公司的股東。所以前者對應的股票是公司自己的股票,而后者股票屬于其他公司。
【2】目的不同:發行可轉債一般是為具體的項目籌集資金,可交債發行的目的在于股權結構調整、投資退出、市值管理、資產流動性管理等。
【3】對公司股本影響不同:發行可轉債會使公司股本擴大,而可交債不會。
發行可轉換債券會稀釋股權嗎
可轉債在沒有轉債之前只是以債的形式存在,不會稀釋股權;轉債之后,就變為股權,增加了股東,當然會稀釋原有股東的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