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況說明應當寫明,說明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說明的目的;需要說明的具體情況(即標的、質量、數量等信息);以及說明人的簽名或者改正;說明的日期。如果有能對說明事項作證的人,也可以寫進情況說明中。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