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報記者 董柳 張豪
本想主動辭職,為圖省事套用網上有漏洞的辭職報告模板,結果反而要向前東家“賠錢”?這樣的糟心事不時發生。春節假期結束,員工陸續返崗,此時正是一些員工離職辭職的高峰期。怎樣讓離職這件事“平安著陸”?法律專家表示,有些“坑”,勞動者要提防。
離職者反被公司告曠工
2021年3月,彭晨宇因企業五年未漲工資,決定離職。他提前30天向人力資源部門提交了紙質辭職報告,報告是他根據網上的模板改寫的,文末有“請批示”字樣。當年4月23日,彭晨宇打包辦公用品離開企業。讓他意想不到的是,5月20日,他收到了法院傳票:企業狀告他曠工,并要求他賠償經濟損失2.9萬元。
經審理,大連市金州區法院認為,彭晨宇提交的辭職報告上有“請批示”字樣,屬于協商解除勞動關系,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而是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在雙方未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彭晨宇的行為屬于曠工,應賠償用人單位經濟損失。
無獨有偶,2020年7月,大連市金州區法院還審理了一起類似案件。一家高新企業的員工王慶珂因企業未繳納社保且拖欠兩個月工資6400元,向企業提交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原本,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有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等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經濟補償。然而,由于王慶珂提交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從網上下載的模板,其中并未寫明離職具體原因,最終,在法庭調解下,王慶珂只拿到了被拖欠的工資6400元。
多人因一言不慎導致賠錢
“這個案例(指彭晨宇案)我覺得不具有代表性,就算是勞動者曠工,也很難證明造成損失,需要勞動者賠償。在司法實踐中,員工因為曠工導致賠償企業,極其罕見。”廣州市工會法律服務律師團團長、廣州市律師協會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蔡飛律師告訴羊城晚報記者。
生活中,因為離職證明、辭職報告中“一言不慎”而導致勞動者賠錢的案例不在少數。1977年出生的伍先生與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簽訂勞動合同,約定伍先生(乙方)在研發崗位從事產品總監工作,基本工資為12000元/月、績效工資為8000元/月。2019年2月22日,該公司出具《工資欠條》載明: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員工伍某工資合計現金34427元人民幣,定于2019年3月10日之前一次性歸還。2019年2月28日,伍先生離職,該公司出具《離職證明》載明:“……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在此期間工作良好無不良表現”。
伍先生起訴前“東家”,要求支付2019年1月、2月工資共34427元,并支付經濟補償金1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系公司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伍先生主張其因公司拖欠工資而離職,公司予以否認并主張伍先生因個人原因離職,伍先生為證明該項主張提交欠條及離職證明復印件,公司對上述證據真實性認可。但欠條并不能直接證明其離職原因,離職證明卻載明離職系個人原因。一審法院采納公司意見,伍先生系個人原因離職。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因個人原因離職不屬于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故對伍先生此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成都中院二審維持了這一判決。
三種離職情形切莫混淆
廣東杰海律師事務所律師甘靜儀告訴羊城晚報記者,勞動者提出離職一般分為三種情況:主動離職、與公司協商一致離職、被迫離職。對于主動離職,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甘靜儀說:“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提前30日,是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不需要經過用人單位同意。”
對于協商一致離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種情況需要雙方進行協商,雙方達成解除的合意即可。
對于被迫離職,即企業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等情形,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可以隨時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系。此時,勞動者需要在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中注明被迫離職原因。
“彭先生顯然是按照第一種情況提出離職,但他辭職報告中出現‘請批示’,將第一種和第二種搞混淆了。”甘靜儀表示,為避免這種情況發生,如果員工主動辭職,建議員工按照公司的辭職流程執行。一般公司都有辭職申請表,員工填寫辭職理由及辭職日期,一般表中會需要公司填寫“同意”辭職,建議員工在拿到公司同意的辭職表后,復印一份留作證據。
其次,建議員工在辭職前完成工作交接手續,填寫一份《離職交接表》,交接辦公室的電腦資料、手頭上未完成的工作等。交接表一般一式兩份,雙方都簽字,自己保留一份。
“作為勞動者,也要注意站好最后一班崗,切忌一走了之。”甘靜儀表示,員工在離職手續未完成之前一走了之,企業有權要求員工賠償。但企業向員工索賠也需要依據,即企業應當舉證其因員工拒絕辦理離職交接手續而造成了損失。
蔡飛提醒說:“辭職報告要寫清楚離職的原因、離職的時間。要寫明是辭職的通知書,而不是申請書。”他建議勞動者提前一個月發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
謹防企業“統一模板”陷阱
在實際生活中,除了員工自己套用辭職模板“吃啞巴虧”的情況,用人單位以“統一模板”之名引勞動者入“坑”的情況也時有發生。
在前述成都伍先生的案件中,伍先生表示,自己就是用了公司的“格式文本”導致栽了跟頭。
在伍先生的案件二審期間,伍先生提交了一份新證據——釘釘聊天截圖。伍先生旨在通過這份證據證明:在公司出具離職證明后,伍先生仍在公司跟進項目,所以該證明只是公司為了不影響大家日后就業出具的格式文本,實際離職原因與其上的內容不符。
但伍先生的前“東家”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有關人員在質證時,不認可關聯性,稱“聊天只是個人之間交流,離職證明是每個人單獨找我簽字的,對其上內容雙方是確認了的”。最終法院認為,伍先生提交的該組證據是聊天截圖,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無法證明離職證明不具備效力。
在伍先生看來,公司運用“格式文本”這一“套路”,讓他沒能拿到經濟補償金。有法官表示,當出現公司離職文書統一使用的模板與事實不符的情況,法官只能根據證據判決。因為白紙黑字的文書最有說服力,員工要對自己簽過字的文書負責。
對于網友提出的“由勞動仲裁部門出一個統一的離職模板”的建議,甘靜儀表示“沒有必要”。她說,每個公司的情況不一樣,每個崗位的情況也不一樣,固定模板不一定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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