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女子賣自制粉蒸肉遭職業打假被判賠5萬,買家承認為職業打假人:法院判決沒有冤枉她
紅星新聞記者|李文滔
4月21日,“女子賣150碗熟肉被舉報三無產品,法院判其退賠5萬”登上熱搜。
據媒體報道,重慶的王女士銷售自家手工制作的粉蒸肉等土特產時,遭遇“職業打假人”起訴,指其為“三無產品”。最終,法院判決王女士退還4500元貨款并給予十倍賠償,共計約5萬元。
該新聞引發網友熱議,不少網友批評買家涉嫌“故意釣魚”“專坑不懂法律的老年人”。
21日下午,買家邵某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稱,他確實為“職業打假人”,但王女士售賣自家產品多年,明知需注明產品信息,“偏偏卻沒有做,法院判決沒有冤枉她。”
王女士則告訴記者,當時確實因為量多時間緊來不及準備標簽,而邵某在2019年就盯上了自己,“這次先是買了三份,后來一次性買了150份,屬于故意碰瓷敲詐。”王女士表示將繼續上訴。
律師認為,就本案而言,法院判決符合相關法律規定,“這種食品安全問題的產品,予以三倍損失賠償,但損失應當由原告方舉證證明,可能更能體現公平。”
賣150份扣碗被指“三無產品”
一審二審均被判賠近5萬元
王女士今年39歲,重慶市忠縣馬灌鎮白高村人。她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她和丈夫之前在外打工,婆婆在家經常會做泡菜、粉蒸肉等當地特色食品。
2017年,王女士注冊登記了營業執照、食品加工生產小作坊登記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與丈夫一起回家幫婆婆擴大生產,通過自家微店“毛媽媽土特產”銷售。
王女士介紹,去年7月,邵某向其訂購了150份扣碗類產品,包括粉蒸肉、燒白(即扣肉)、風豆豉回鍋肉各50份,總價4500元,“說是單位團購。”
因為是現做現賣,王女士讓對方等了幾天。不久,王女士將150份扣碗做好后用真空包裝發貨,但包裝上沒有任何標識。沒曾想,這卻給她帶來了大麻煩。
2021年9月,王女士收到了法院的傳票。邵某起訴稱其出售無生產日期、無質量合格證明、無生產廠家的“三無產品”,要求退還4500元貨款,且按貨款的十倍金額予以賠償。
2021年11月,重慶合川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王女士一方退回原告邵先生4499.16元并賠償原告44991.6元。王女士上訴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二審判決書顯示,王女士一方上訴稱,涉案150份扣碗并非預包裝食品,而是具有合法資質的散裝產品,生產銷售渠道合法。
重慶一中院認為:案涉產品在銷售時在外包裝上未標識生產者信息、產品保質期等必要的產品信息,違反我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及《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相關規定,應認定案涉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上述兩部法規規定,小作坊、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內容,可以采用貼標或者掛牌等方式標注。
在上訴中,王女士一家還曾提出,邵某的購買行為存在牟利目的,因此不應支持十倍懲罰性賠償的請求,但法院未采信上訴意見。
買家稱商品此前有標簽
商家稱對方故意碰瓷敲詐
“邵某2019年就盯著我了,后來還混入了我們的會員群。”王女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此前邵某在她家購買過泡菜,后來也買過扣碗,“一開始買3份,還說好吃,后來一次買150份,然后就直接到法院起訴。”
“不僅如此,邵某買扣碗的時候,還全程錄了視頻。”王女士稱,后來他們查詢得知,邵某此前有過多起類似案例,懷疑對方是一名職業打假人。
對于被指稱是“職業打假人”,邵某并不否認。4月21日下午,邵某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稱,“法律并沒有規定我買了8次過期食品就不是消費者了。”
看到網上的輿論后,邵某稱對其非常不公,“她就是把家里老人拉出來博同情,其實食品加工廠跟老人一點關系都沒有,最多就是忙的時候來搭把手。主力是他們夫妻倆,還有請的當地20多個村民。”
邵某還稱,王女士一家此前在售賣粉蒸肉等扣碗時,都注明了產品信息。其提供的圖片顯示,王女士家去年8月份售賣的粉蒸肉,上面確有包裝,且注明了品名、配料、保質期、生產單位等產品信息。
“所以,他們明確知道要在包裝上注明產品信息。而且從我下單到他們發貨近三天時間,難道沒有時間去貼?”邵某稱,“他們沒有去做這件事,說明他們懶得去做。而且有逃避抽查之嫌。”
對于此說法,王女士回應稱,此前微店售賣的各種食品,包裝上都按規定標注了食品名稱、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信息。而邵某要的150份扣碗,因為是新推出的產品,而且量多時間緊,“相應的包裝信息還在設計,況且我們在冰柜等容器上都標明了生產日期的,他應該對此清楚。”
王女士還稱,毛媽媽特產經營部確實是自己和丈夫在經營,“農村作坊式生產,所有手續合法合規。”“平時就我、丈夫還有公公婆婆一起忙活,忙的時候會請村里的村民來幫忙,包括一些困難戶。”
“是不是我婆婆手工制作的,我們可以調監控證明。”王女士還稱,婆婆得知消息哭了好幾天,她想不通自己做的這些東西賣出去會被索賠四五萬塊錢。“邵某這是故意碰瓷敲詐,我們不會妥協,將繼續上訴。”
律師說法:
法院判決符合法律規定
打假人不構成敲詐勒索
王女士被判賠“十倍賠償”冤不冤?邵某的行為又是否涉嫌敲詐勒索?紅星新聞記者就此咨詢了律師。
重慶盟昇律師事務所主任羅開誠律師表示,根據《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法律并不禁止出售散裝食品,但要求在外包裝上標注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地址等信息。因王女士銷售的土特產均無相關信息,故被認定為“三無產品”,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從合法性角度,一審法院的判決并無不當。
羅開誠律師還稱,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疑假買假,是否還能視其為法律中規定的普通“消費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給出了肯定答案:“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國家層面從考慮舌尖上的安全,特別是在食品、藥品等領域,認定職業打假人更加嚴苛。只要索賠金額不超過法律規定的標準,通過訴訟要求賠償并不違法。“除非以曝光、恐嚇等方式威脅商家,索要遠高于法律規定標準的金額,才有可能構成敲詐勒索。”
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師認為,就本案而言,一二審判決均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也就是扣肉從法律規定來看確實屬于三無產品,同時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應當予以價格十倍的懲罰性賠償。
“但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林小明說,法官在嚴格遵從法律規定進行裁判的同時,應需要避免陷入機械司法的窠臼,更應注重公平合理等原則。
“裁判時也應當注意區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與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食品之間的不同,即‘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的規定所指,更應區別對待預包裝食品以及散裝食品的不同要求,準確認定案涉扣肉的性質。”林小明說。
此外,他認為,邵某作為職業打假者,法律也不應該影響其作為消費者正當索賠的權利。“按照法律規定應支付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林小明稱,對本案這種食品安全問題,予以三倍損失賠償,但損失應當由原告方舉證證明,可能更能體現公平。(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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