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綁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區別在哪
為索取債務扣押人質的,依法構成非法拘禁罪。為什么不定綁架罪呢?主要考慮行為人索取債務是為了實現自己的權利,沒有非法占取他人財物的目的,因此僅僅是單純侵犯自由的問題,并沒有侵犯他人的財產,所以法律規定是非法拘禁罪。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進一步擴大非法拘禁罪的適用范圍,指出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條(非法拘禁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實踐中往往會遇到行為人索取超出債務范圍的財物的情況。對此,應當認定為綁架罪還是非法拘禁罪?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行為人認為索要的超出債務范圍不大,可以仍然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認為索要的超出債務范圍過大,甚至與名為索債,實為綁架人質非法索取巨額財產,應當按照綁架罪定罪處罰。
二、
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三、
非法拘禁罪時間界限是多久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條),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是一種持續行為,即該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于繼續狀態,使他人在一定時間內失去身體自由,不具有間斷性。時間持續的長短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只影響量刑。但時間過短、瞬間性的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則難以認定成立本罪。一般情況下,超過24小時,會按犯罪處理的。
司法實踐中,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犯罪處理:
(1)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拘禁無辜群眾,造成惡劣影響的:
(2)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3)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時間較長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精神失?;蜃詺⒌模?/p>
(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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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2000.7.13法釋〔2000〕19號)
為了正確適用刑法,現就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解釋如下:
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