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定的形式有哪些
合同制定的形式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訂立合同的基本原則
訂立合同的基本原則如下:
1.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合同當事人必須就合同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2.自愿原則。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3.公平原則。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要大體上平衡,強調一方給付與對方給付之間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負擔和風險的合理分配。
4.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終止后的全過程中,都要誠實,講信用,相互協作。
5.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