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警告的區別
行政處分中的警告所依據的是《公務員法》,處罰對象自然就是國家公務人員,對普通老百姓是沒有效力的。
行政處罰中的警告所依據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對象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相關規定的社會人員(公民)。這其中自然也涵蓋了公務員。
二、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種類
行政處分的種類有六種,從輕到重依次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三、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區別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方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其系統內部違法失職的公務員實施的一種懲戒措施。
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雖然都是國家行政機關作出的制裁行為,但有較大區別:
1、作出決定的主體范圍不同。行政處罰是由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作出的,這些行政主體具有對外管理職能,其行政處罰權已為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而行政處分是由受處分的公務員所在機關,或上級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作出的。也就是說,一般的行政機關都享有對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權。
2、所制裁的對象不同。行政處罰制裁的對象是違反行政法規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而行政處分的對象僅限于行政機關系統內部的公務員。
3、采取的形式不同。行政處罰的形式、種類很多,有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許可證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而行政處分的形式只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 職和開除等六種形式。
4、行為的性質不同,行政處罰屬于外部行政行為,以行政管轄關系為基礎;而行政處分屬于內部行政行為,以行政隸屬關系為前提。
5、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不同。行政處罰所依據的是有關行政管理的法律規范,而行政處分 則由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公務員的法律規范調整。
6、兩者的救濟途徑不同。對行政處罰不服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相對方可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通過復議與行政訴訟獲得救濟;而對行政處分不服的,被處分的公務員只能向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或行政監察部門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