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國有資產協議轉讓的條件有哪些
國有資產協議轉讓的條件有:
1.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可以向本企業關聯方轉讓的,在轉讓過程中,關聯方也參與受讓的,應當與其他受讓參與者平等競買。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披露有關信息;相關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參與轉讓方案的制定和組織實施的各項工作。
2.國有資產向境外投資者轉讓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
國有企業轉讓方式有哪些
1.產權交易所轉讓: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轉讓方應當如實披露有關信息,征集受讓方;征集產生的受讓方為兩個以上的,轉讓應當采用公開競價的交易方式。
2.協議轉讓:國有資產經產權交易所公開征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可以采取協議轉讓的方式。
3.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份轉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三、
國有資產能否做抵押擔保
部分可以。找法網提醒,國有資產是法律上確定為國家所有并能為國家提供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企業有權獨立支配并由其承擔民事責任,國有企業可以自主提供其依法占用的各項資產作為抵押物取得貸款(國家另有具體規定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不得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