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地處地球第三極的青藏高原,是“三江之源”“中華水塔”,是世界高海拔地區生物、物種、基因、遺傳多樣性最集中的地區,是全球生態系統的調節器和穩定器,在我國乃至世界生態安全中具有獨特而不可替代的作用。
生態報國是青海義不容辭的政治責任和時代擔當,更是全省司法機關的應有之義。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張澤軍明確要求,必須盡快拿出青海法院如何依法保護和服務生態環境的具體舉措。經反復修改和多次集體討論,7月16日,青海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了《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青海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樹牢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理念
《法治日報》記者近日從青海高院了解到,2020年全省法院共審結一審環境資源案件2060件,同比上升11.93%。三江源生態法庭審理的被告人貢某某等3人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黃河流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審結“血渭一號大墓”特大盜竊案,對12名被告人分別判處五年六個月至十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47萬元,文物修復和維護公益賠償金40.8萬元,收到良好社會效果。
近年來,青海法院堅持用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守護好“三江源”、保護好“中華水塔”。為進一步強化全省法院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工作,《意見》從強化政治責任、樹牢發展理念、堅持法治思維、保障生態安全、履行審判職能、統籌協同發展、融入治理體系、健全司法模式、完善程序規則、提升隊伍水平十個方面,促進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切實保護好地球第三極生態。
“前三條措施從強化維護生態環境政治責任、樹牢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理念、堅持生態環境保護法治思維三個方面,對做好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提出了宏觀和全局層面上的要求。”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才旦卓瑪說。
記者注意到,《意見》把保護好青海的綠色生態發展作為開展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切實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環境權益。要求創新符合青海實際的環境資源審判機制,完善裁判規則,用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保護生態環境,以專業化審判落實最嚴格的源頭保護、損害賠償和責任追究制度,有力提升新發展階段生態環境司法保護能力和水平。
履行保護生態環境審判職能
被告人華某與南某某系母子關系。2016年,南某某在果洛州瑪沁縣雪山鄉浪麻襄村放牧時發現1只小鹿便帶回居住地飼養,幾個月后因無力飼養,便讓華某帶回家喂養,華某將小鹿帶回同仁市蘭采鄉某村飼養。2017年初,被告人華某以7000元價格將小鹿出售給南太某某和才某某(二人另案處理)。經鑒定,案涉小鹿為白唇鹿,系《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的一級保護動物。2020年4月17日,涉案白唇鹿被青海野生動物救護繁育中心救護收執。
同仁市法院以被告人華某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1000元。
“依法審理各類環境資源案件是人民法院深入推進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的直接抓手。”才旦卓瑪介紹,針對青海90%的國土面積被列為限制和禁止開發區的實際,我們加強了對長江、黃河、瀾滄江、青海湖、湟水河等重點水域的保護,加強了對易發多發的盜獵藏羚羊、白唇鹿、麝、雪豹等高寒、珍稀、瀕危野生動物和珍稀植物的環境資源刑事案件打擊力度,加強了對雪山冰川、江源流域、湖泊濕地、草原草甸、沙地荒漠等生態治理修復和青藏高原生物多樣性的司法保護,以包容的態度對待環境公益訴訟,最大限度地維護環境公共利益。
為統籌保障環境經濟協同發展,《意見》圍繞“雙碳”目標以及打造世界級鹽湖產業基地、國家級清潔能源產業高地、國際生態旅游目的地、綠色有機農畜產品輸出地等青海經濟社會發展重點工作,加強司法服務保障。
才旦卓瑪說,環境保護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各級黨委、人大、政協、政府、司法機關以及社會各界的共同參與,《意見》從健全現代環境治理體系著手,把環境資源審判工作融入國家環境治理體系,不斷提升環境法治的影響力,形成環境治理合力。通過司法建議等方式促進依法行政,從源頭上減少環境資源矛盾糾紛的發生。
推進環境資源司法審判專門化
2017年三江源生態法庭設立。2020年6月,青海高院又設立青海湖生態法庭、祁連山生態法庭。這標志著青海省環境資源司法審判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對打造環境資源審判的“青海模式”發揮了積極作用。
“目前各市州均已確定一個基層法院集中管轄環境資源一審案件,未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的法院由專門合議庭審理環境資源類案件,覆蓋全省的環境資源案件審判機構網絡基本建立。”青海高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祁得春介紹。
青海特別是三江源地區生態環境要素眾多,生態敏感脆弱,自我恢復、修復能力差,生態環境司法需要探索出符合省情實際的“青海模式”。
才旦卓瑪介紹,《意見》提出健全生態環境司法保護“青海模式”,持續推進環境司法專門機構和歸口審理機制建設,加快三江源、祁連山、青海湖三個生態法庭建設進程。積極探索以國家公園涉及區劃作為確定管轄法院基準的集中管轄制度。結合青海省情積極推行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歸口審理模式,運用網上立案、跨域立案、視頻庭審等信息化手段,因地制宜,積極開展巡回審判。
在完善審判執行程序規則上,明確嚴格執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制度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制度。在附帶民事訴訟中對刑事犯罪分子判處刑罰同時,還要判決承擔生態環境賠償、修復費用和修復責任。在環境民事侵權中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確保責任人依法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和生態環境服務功能的損失,維護環境公共利益。
“針對青藏高原生態環境破壞易、修復難、周期長甚至不可逆轉的現實,《意見》要求加大對涉環境資源案件的執行力度,積極適用禁止令、行為保全、先予執行等措施,把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消滅在源頭,控制在生態環境可承受的合理范圍內。”才旦卓瑪說。
(記者 徐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