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解散后資產如何分配
公司被宣告破產或解散后,公司清算組通過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之后,確認公司現有的財產和債權大于所欠債務,并且足以償還公司全部債務的,應當按照法定的順序向債權人清償債務。首先,應當支付公司清算費用,包括公司財產的評估、保管、變賣和分配等所需的費用,公告費用,清算組成員的報酬,委托注冊會計師、律師的費用,以及訴訟費用等;其次,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再次,繳納所欠稅款;最后是償還其他公司債務。在清償公司債務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償還公司債務,一向沒有嚴格先后、順序之分,但是,公司財產必須能夠清償公司債務;
第二、在催告債權人申報的期限屆滿前,公司一般不得先行清償債務;
第三、在公司清償全部公司債務前,不得向公司股東分配公司財產。 分配公司剩余財產 公司清償了全部公司債務之后,如果公司財產還有剩余的,清算組才能夠將公司剩余財產分配給股東。
二、公司破產后資產分配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各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各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取得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權,是公司股東自益權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公司股東的基本權利。